腾讯QPlay接入保密协议

鉴于:

为了就协议双方关于_QPlay合作项目的商业合作关系进行可行性评估,并且为了该等评估所可能带来的商业合作关系之目的(“目的”),腾讯可能向公司披露已方的保密信息或公司可能向腾讯披露己方的保密信息(定义如下),双方愿意承诺,将限制对保密信息的使用及其进一步披露。

因此,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保密信息”指为实现前述目的, 由一方(或称“披露方”)披露予对方(或称“接收方”)的任何商业机密、秘密信息或者任何其它非公开或专有的信息、数据、设想或概念,而不论该披露是以口头、书面、计算机可读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也不论披露是在生效日之前或之后。保密信息还包括披露方不时指定为具有秘密性质而需受本协议保护的任何其他信息。一方将以书面或其他有形形式记载的保密信息递交给对方时须标明“保密”字样,以标示其保密性。 

第2条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允许,接收方将对以任何方式从披露方接收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且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然而,接收方可以根据司法或政府指令或者任何规管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接收方在合法和可行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披露方通知该等披露事宜。

第3条 除为了前述目的以外,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允许,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复制或使用本协议项下接收的保密信息。

第4条 接收方应仅允许为了实现前述目的而必须使用保密信息的己方员工使用该等保密信息,并应告知该等员工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5条 尽管有前述规定,公司认可腾讯属于一个由多个法律实体组成的集团的一部分,因此腾讯可能需要向其关联机构(定义见下文)提供保密信息。为了该等目的,公司(同时作为本协议项下的披露方和接收方)同意:腾讯仅可在其关联机构为了实现前述目的而有必要知悉的范围内向其关联机构披露保密信息;并且由或向腾讯某关联机构作出的披露应被视为由或向腾讯本身作出的披露;并且腾讯应对其所有关联机构遵守和适当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负责;并且腾讯仅可在其分包商为了实现前述目的而有必要知悉的范围内,并在该等分包商接受了严格程度至少不低于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向该等分包商披露保密信息。

在本协议中,“关联机构”指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腾讯、被腾讯控制或与腾讯共同受控于同一控制人的任何实体。“控制”,包括“被控制”、“共同受控”等相关词语,指当前或此后、直接或间接,通过表决权、合同安排或者其他方式,拥有决定受控实体管理层和政策方向的权力;而且,在不影响前述意思的前提下,只要任何实体持有或控制了任何受控实体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之证券或者其他形式之所有者权益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和/或代理表决权,则会被视为对该受控实体拥有前述控制权力。

2.1 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可能需要注册一个QQ号码。关于您使用QQ号码的具体规则,请遵守《QQ号码规则》。

2.2 腾讯公司特别提醒您应妥善保管您的帐号和密码。当您使用完毕后,应安全退出。因您保管不善可能导致遭受盗号或密码失窃,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第6条 在任何情况下,接收方须以保护己方具有同等敏感性和重要性的保密信息时所使用的谨慎程度(至少不低于合理的谨慎程度)来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第7条 接收方不应对包含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原形、软件或其他有形或无形物进行反向工程、解码或分解。接收方也不应试图获取任何保密信息的具体成分或其隐含的信息、结构或理念。

第8条 前述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信息:在披露时即为公知信息,或者由于非接收方的过错而成为公知领域一部分的信息;或在披露方披露之前即为接收方所知悉的信息,但须有接收方的书面记录为证;或由第三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如果该等披露并不会使该等第三方违反对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义务;或由接收方或者为接收方在没有参考保密信息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但须有接收方的书面记录为证。

如果保密信息中仅有某一部分符合前述约定的,则仅有该部分保密信息可以免受本协议中的使用与披露限制。

第9条 本协议应适用于本协议双方之间与保密信息有关的往来通讯,本协议生效日起的[一(1)] [请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该1年期限是否合适,如需要,请作适当调整。]年内或直至本协议被协议双方以后签署的协议所明确取代时(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有效。{然而,协议任一方可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以向对方发送十五(15)日预先通知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请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使用{ }内的选择性条款。]

本协议中载明的义务应在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二(2)] [请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该2年期限是否合适,如需要,请作适当调整。]年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且该等义务应在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之后仍然有效。

第10条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本协议并不暗示任何其他权利义务。向本协议任一方递交保密信息并不授予或暗示授予该一方在任何商标、专利权、著作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项下的任何许可。本协议及对保密信息的披露或接收不构成或不暗示本协议任何一方将购买任何产品或服务或将达成任何其他业务安排的任何承诺或意图。

第11条 所有由披露方所提供的包含保密信息的或与之有关或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废弃图纸、文件碎片、照相底片或计算机输入或输出信息,并且包括任何种类的全部复印件和复制件,应在收到披露方书面要求之日起二十(20)个营业日内立即归还或销毁。自此,接收方不得再为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第12条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做出有关本协议、另一方或双方之间合作的任何宣传、新闻发布,亦不得提及本协议。

第13条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将在实际送达时或以下较早的时间视为有效送达:(a)通过专人送达到接收方时;(b)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的,如果发送时正值接收方的正常营业时间的,在发送时,如果发送时非为接收方的正常营业时间的,发送日后接收方的第一个营业日;或(c)以国内知名的快递公司递送的预付费、带签收回执的邮件,交付给快递公司之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所有通讯应当发往相关接收方的下述地址、电邮地址、传真号码,或经相关方不时以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电邮地址、传真号码。

第14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任何由本协议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最终裁决。